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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妍莹原告何某某,陈某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0号原告何妍莹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某泽,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3)江法民初字第8783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泽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且经电话询问原告,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泽提出的管辖权��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