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433号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法定代表人左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法定代表人林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祥,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晶晶,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宽带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甘小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奇、高尔勤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通宽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淮扬,联合网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联通宽带公司起诉称:联通宽带公司于2008年1月4日与联合网视公司签订《频道合作协议》,其中甲方为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现名称为”联通宽带公司”),乙方为联合网视公司。后因联合网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联通宽带公司网站www.cncmax.cn上在线播放电影《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我叫金三顺》、《一见钟情》、《甲方乙方》、《恋爱高手》,违反联通宽带公司、联合网视公司之间签订的频道合作协议3.3项”乙方应确保向合作项目提供的特定信息内容及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得到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并且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故联合网视公司应承担违反该协议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联通宽带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先后向朝阳区人民法院及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联通宽带公司与权利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联通宽带公司停止播放电影《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我叫金三顺》、《一见钟情》、《甲方乙方》、并每部影片分别给付权利人1万元赔偿金,共计8万元,依据原、联合网视公司所签协议第3条3.4项”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特定信息内容或乙方服务事项发生的纠纷并承担由此一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并赔偿由此已经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故联合网视公司应支付联通宽带公司以上诉讼请求事项。同时双方约定向甲方办公地即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联通宽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联合网视公司向联通宽带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联通宽带公司损失的赔偿金80000元;2、判令联合网视公司向联通宽带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联通宽带公司损失的律师费128000元;3、判令联合网视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的联通宽带公司其他经济损失40000元;4、判令联合网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联合网视公司答辩称:一、联通宽带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联通宽带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赔偿金,无法证明联通宽带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8万元。二、联通宽带公司要求的律师费远远超出”合理”的范畴,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1、根据联通宽带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联通宽带公司在与广东中凯、紫禁城影业的著作权诉讼中,8部影片合计向律师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4000元,每部影片,即每个案件人民币8000元。8个案件,在原、被告相同、案由、案件事实相同的前提下,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并非简单相加,而应减少。2、联通宽带公司支付的律师费远远高出《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收费方式,按照10至100万(含100万)按6%的梯度计算,40万元标的额的律师费为24000元。3、根据合同3.4条,”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特定信息内容或乙方服务事项发生的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并赔偿由此已经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承担的是因信息内容或服务事项发生的纠纷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联通宽带公司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不属于上述条款约定的范围,且本案是合同纠纷,联通宽带公司要求联合网视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三、联通宽带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联通宽带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其他经济损失4万元。联合网视公司的违约行为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在与联通宽带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联合网视公司就本案涉案影片均与授权方签署了授权合同,并取得了书面授权许可,且要求授权方提供了自原始版权方开始的完整版权授权链文件,之后才与联通宽带公司签署合同,联合网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尽到了应有的合同义务。虽然联合网视公司在当时的版权交易环境中已经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避免版权瑕疵,但由于当时版权市场的混乱,最终在客观上造成了联通宽带公司因涉案影片的版权纠纷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非联合网视公司本意,联合网视公司亦是此事的受害者之一,也陷入了层出不穷的版权诉讼之中。其次,联合网视公司在本合同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再者,涉案影片版权的授权方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联合网视公司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将没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联合网视公司对联通宽带公司所遭受版权诉讼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对调解书是否执行存有疑问,联合网视公司愿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予联通宽带公司补偿。联通宽带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频道合作协议及节目片单、名称变更通知一份。证明联通宽带公司与联合网视公司于2008年1月4日签订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涉诉影片《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我叫金三顺》、《一见钟情》、《甲方乙方》、《恋爱高手》系联合网视公司提供并由联合网视公司保证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联通宽带公司现名称依法由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变更,联通宽带公司系适格主体。2、西城法院八个案件的调解书及朝阳法院的撤诉裁定。证明联通宽带公司与权利人以每个案件1万元和解,联通宽带公司遭受8万元赔偿金的损失。3、2013.9.12的两份西城法院案款收据。证明联通宽带公司已经支付了权利人8万元赔偿款。4、委托代理合同两份[诉字(2012年)第076号和诉字(2013)第006号];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记账凭证一张编号为NO.00054322,金额为64000元;商务服务业发票记账凭证一张编号为NO.00444454,金额为64000元;北京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证明联通宽带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1月16日因涉案影片支付律师代理费128000元。5、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的判决文书。证明其他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的损失高于本案联通宽带公司与紫禁城公司达成的调解金额。说明本案联通宽带公司与权利人达成的调解金额是适当的。联合网视公司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本案合同纠纷联通宽带公司所产生的律师费不应由联合网视公司承担。联合网视公司对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确认联通宽带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确认证据5与本案的关联性。联合网视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1月4日,联通宽带公司(时称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与联合网视公司签订《频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2.1联合网视公司向联通宽带公司提供互联网视听业务运营服务,该服务使用联合网视公司的端到端互联网视听业务运营平台,包括内容制作、编辑、管理、传输和播放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广告管理系统、硬件设备、互联网带宽、客户管理和服务等,并作为联通宽带公司重要合作伙伴,与联通宽带公司开展共同运营合作。2.2联合网视公司向联通宽带公司提供拥有合法宽带视频节目版权授权的影视视频节目,联通宽带公司将前述节目放在其拥有之宽带网络(网址为www.cncmax.cn及所属省级分站)上以点播或直播方式免费播放,合作内容将通过”宽带我世界-新影视频道”以”夸克电影”与”首映频道”的名称单独命名。3.3联合网视公司应确保向合作项目提供的特定信息内容及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得到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并且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联通宽带公司有权要求联合网视公司提供利用特定信息参与合作项目的证明文件。联合网视公司应主动向联通宽带公司提供相关权利证明。3.4联合网视公司应负责处理有关特定信息内容或联合网视公司服务事项发生的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并赔偿由此已经和可能给联通宽带公司造成的损失。6.5联合网视公司保证拥有网络播映权及提供给联通宽带公司节目的合法版权授权。如因联合网视公司提供的节目产生版权归属纠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联合网视公司负责。6.8联合网视公司保证享有联合网视公司提供的全部信息和应用服务资源的知识产权已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联合网视公司并应主动向联通宽带公司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如果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旦与第三方就此发生纠纷,联合网视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并赔偿由此已经和可能给联通宽带公司造成的损失。12.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2年,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是电影《我叫金三顺》的权利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以其是电影《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一见钟情》、《甲方乙方》的权利人,2008年6月发现联通宽带公司所经营网站www.cncmax.cn未经权利人授权在线播放上述电影为由,在本院分别起诉联通宽带公司,要求联通宽带公司停止侵权,每部影片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2012年,联通宽带公司与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联通宽带公司因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共计八案拟委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接受联通宽带公司委托,承担上述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至案件诉讼结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撤诉等方式的解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联通宽带公司向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64000元(其中包括代理费,交通费、文印费),无论代理结果如何,该部分费用概不退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办理联通宽带公司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与本案有关的北京地区的差旅费、复印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工作费用,由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承担。2012年12月7日,联通宽带公司给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4000元。《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刘淮扬参加上述八起案件的诉讼。在本院主持下,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联通宽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联通宽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网站www.cncmax.cn上在线播放电影《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我叫金三顺》、《一见钟情》、《甲方乙方》,并每部影片给付权利人1万元赔偿金。联通宽带公司在2013年9月12日将8万元执行款交至法院。2013年,联通宽带公司与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咨询及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联通宽带公司因与联合网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计八案(影片《不见不散》,《美丽的家》、《张思德》、《法官妈妈》、《没完没了》、《我叫金三顺》、《一见钟情》、《甲方乙方》),拟由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委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接受联通宽带公司委托,提供诉讼相关法律咨询,并负责承担上述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至案件诉讼结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撤诉等方式的解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联通宽带公司向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64000元(其中包括代理费,交通费、文印费),无论代理结果如何,该部分费用概不退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办理联通宽带公司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与本案有关的北京地区的差旅费、复印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工作费用,由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承担。2013年1月16日,联通宽带公司给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费64000元。2013年4月,联通宽带公司到本院起诉联合网视公司,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刘淮扬、朱奉君代理本案诉讼。庭审中,联通宽带公司陈述因签订《咨询及代理服务合同》时对案由的理解与法院立案时不一致,且认为是八个案件,因此在《咨询及代理服务合同》的首部有此表述,其与联合网视公司仅本案诉讼,所约定的是本案的委托代理。联通宽带公司就经济损失4万元一节,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另查明,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联通宽带公司与联合网视公司签订的《频道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联合网视公司对因己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联通宽带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无异议,且联通宽带公司提交了案款收据证明其已实际执行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根据联通宽带公司和联合网视公司签订的《频道合作协议》约定,联合网视公司应赔付联通宽带公司8万元,因此,联通宽带公司要求联合网视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经济损失4万元一节,联通宽带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联通宽带公司要求联合网视公司支付4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联通宽带公司和联合网视公司争议的焦点是128000的律师费损失。关于2012年第一笔律师费64000元,因涉八个案件,且64000元包括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等费用,按照《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及《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律师服务费收费合理,联合网视公司关于该笔费用过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3年第二笔律师费64000元,联通宽带公司和联合网视公司签订的《频道合作协议》约定:”联合网视公司应负责处理有关特定信息内容或联合网视公司服务事项发生的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并赔偿由此已经和可能给联通宽带公司造成的损失。”本案诉讼是因联合网视公司提供的特定信息内容发生的纠纷所引发,因此联通宽带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损失应该由联合网视公司承担。按照《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及《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为收费标准,本案律师费的收取应按照2013年签订《咨询及代理服务合同》时已发生的实际损失144000元(8万元和第一笔64000元之和)为依据,联通宽带公司对第二笔律师费64000元的支付明显过高,超过收费标准的不合理部分不应由联合网视公司承担。综合考虑二审阶段酌减收费及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等,第二笔律师费损失应酌情由联合网视公司承担2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赔偿金八万元;二、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八万六千元;三、驳回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二十元,由原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甘小琴人民陪审员 朱 奇人民陪审员 高尔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