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李东红、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李东红,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49号原告:刘丹丹,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军,临泉县司法局长官司法所干部。被告:李东红,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信用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该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李东红、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回对被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