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立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向正勇诉张德军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立字第32号起诉人向正勇,男。2013年12月2日,本院收到向正勇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正勇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德军及第三人杨绍军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向正勇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的房屋系2010年2月4日向正勇从吴小斌处受让,2011年8月6日向正勇又将该房屋转让给杨绍军。原告向正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向正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舒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