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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丛洪鹰与郝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洪鹰,郝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丛洪鹰,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郝淑云,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洪鹰诉被告郝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洪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洪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洪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丛洪鹰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