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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章凤仙与陈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凤仙,陈文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章凤仙。被告陈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凤仙与被告陈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凤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00元,由原告章凤仙负担。审 判 长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隆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