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章凤仙与陈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凤仙,陈文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章凤仙。被告陈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凤仙与被告陈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凤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00元,由原告章凤仙负担。审 判 长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隆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