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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颜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鹤军。被告潘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嵇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