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庞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区。法定代表人:姚云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道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姚云山,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