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晓冬与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冬,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晓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开发区驮蓝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克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昌峰,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杨晓冬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杨晓冬与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给付杨晓冬慰问金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2013年11月14日,杨晓冬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晓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殷复坤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