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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华与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19号原告黄丽华,女,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阳正,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法定代表人欧江正,该公司经理。原告黄丽华与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58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347元,由原告黄丽华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