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宋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昉、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及朱某(另案处理)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新街准备盗窃,被告人宋某在搜寻作案目标时,见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天方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5元)停放在东山新街550号门前路段无人看守,遂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及朱某到场,由朱某将三轮摩托车发动后搭载被告人王某甲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则自行搭车离开。2013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及王某丙(另案处理)、朱某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新街,见被害人周某的一辆康尔斯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2元)停放在东山新街红霞水果店门前路段无人看守,遂由被告人宋某将该车发动后盗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则自行搭车离开。2013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朱某至本是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新街,见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黄鹤楼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6元)停放在东山新街592号门前路段无人看守,遂将该车发动后盗走。2013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及王某丙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新街,见被害人舒某的一辆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9元)停放在东山新街建新副食店门前路段无人看守,遂由王某丙将该车发动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宋某逃离现场,王某丙则自行搭车离开。2013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南陈家冲村,见被害人李某的一辆万利捷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7元)停放南陈家冲180号门前路段无人看守,遂将该车发动后盗走。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某参与盗窃犯罪四次,窃取车辆共价值人民币9,773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犯罪四次,窃取车辆共价值人民币10,252元。被告人宋��、王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均已被销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王某甲的亲属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639元,全部予以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购车发票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周某、刘某、舒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王某甲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宋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退赃,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三、退赔款11,639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2,345元、周某1,012元、刘某1,866元、舒某5,029元、李某1,3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