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胡玉玲与徐磊、赵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玲,徐磊,赵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06号原告胡玉玲。被告徐磊。被告赵芸,身份不详。原告胡玉玲诉被告徐磊、赵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玉玲诉称,二被告为夫妻。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6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当时承诺分三次还清,第一次还3000-5000元,第二次还5000元,三次余款还清,在2012年12月底以前还清。但后来被告仅仅偿还了原告3000元,下余1300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偿还。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本案原告真实身份与借条上显示的出款人不是同一人,原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玉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2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月六日书记员 江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