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范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葛培礼与被告方林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培礼,方林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葛培礼,男,1965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方林福,男,50岁,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培礼与被告方林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培礼于2013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培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培礼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