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沈进文与常忠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进文,常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沈进文,男,生于1957年10月22日,汉族,住宝鸡市广元路。被执行人常忠利,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凤翔县糜杆桥镇,农民。本院在执行沈进文与常忠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中,应执行案款9877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00九年十二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恢复执行后,与本案被执行人常忠利申请执行的(2013)执字第164号执行案案款1839.70元,受理费20元,计1859.70元相抵顶后,常忠利应执行案款2467.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执行已执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五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