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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鼎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与被告林丽花、陈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林丽花,陈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鼎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陈雪,女,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林丽花,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万忠,男,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陈雪与被告林丽花、陈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及同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花、陈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丽花以建造捕捞船需要资金为由于2008月至2010年10月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3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后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39000元。结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其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1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林丽花无答辩。被告陈万忠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林丽花与其丈夫被告陈万忠建造捕捞船、投资运沙船等需要资金为由,要求原告帮助筹款,原告经向案外人林群、范金华、林永斌、方凤英等人借款借得人民币1370000元转借给被告林丽花,被告林丽花经原告催讨于2010年12月21日及同月23日分别出具两张借条给原告,确认被告林丽花向原告借款530000元和300000元(另外借款由被告林丽花、林吓华、林珠妹另行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和两年。之后被告林丽花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4月25日、2012年7月31日分别出具保证书给原告,确认包含本案借款在内的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约定于2013年底还清借款。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仅偿还借款本金239000元,未履行其他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福鼎市沙埕镇川石村村委会证明、《借条》两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明细、还款保证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北大营业厅活期明细、借条复印件六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三张,中国建设银行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明细等为证,被告林丽花、陈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2年7月6日起6个月的贷款利率为5.6%。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丽花向原告陈雪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丽花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双方为定期无息借贷,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偿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被告陈万忠系被告林丽花丈夫,该债务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陈万忠应与被告林丽花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丽花、陈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丽花、陈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雪借款人民币59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计付)。本案受理费971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健忠审 判 员  吴正兴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晨阳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