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朱位文与陈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位文,陈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137号原告朱位文。被告陈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位文与被告陈立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位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朱位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