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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朱位文与陈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位文,陈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137号原告朱位文。被告陈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位文与被告陈立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位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朱位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