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牡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新兴华坤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新兴华坤供销社,穆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新兴华坤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张先立,主任。被执行人:穆方建,农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新兴华坤供销社与被执行人穆方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穆方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穆方建认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予执行。经审查:2012年7月10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给被执行人穆方建,该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