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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天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7

案件名称

仇雷与侯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雷,侯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朝天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仇雷,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侯政荣,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朝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朝天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侯政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政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政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政荣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