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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原告李某,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钟某,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问题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奕红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