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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09号原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柳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