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敬东与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东,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敬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53段。法定代表人李全武,经理。被告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上台花园。法定代表人邹国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振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东诉被告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