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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孙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孙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360-1号原告郭XX,男,生于1985年5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马家镇温塘村195号,农民。委托代理人耿XX,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中咀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生于1987年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三渠镇三渠村角北组44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孙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小林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