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0182-x法定代表人胥向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秦唐12栋12号楼。负责人赵向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7年3月以来原告向被告在宝鸡承建工程的工地供应预伴混凝土,至今拖欠货款共计784228元,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货款784228元,经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经原、被告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三方协商转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承担。故本案被告非承担原告债务的适格主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1642元,退付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王国胜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蒲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