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琴诉被告王学杰、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琴,王学杰,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王学琴。被告王学杰。被告李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青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晓克。委托代理人于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琴诉被告王学杰、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琴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学琴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