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广文与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文,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高广文,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济南市。法人代表人杨传华,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文与被告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文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文撤回对被告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高广文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田 丰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