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于修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修伟,博山区白塔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03-1号申请执行人:于修伟。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因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因阜村。法定代表人:胡敬军,村主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因阜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修伟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修伟如发现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因阜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