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健斌、吴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健斌,吴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民,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健斌,男,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住凤翔县田家庄镇,农民。被执行人吴录明,男,生于1955年6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田家庄镇,农民本院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健斌、吴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5)凤翔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中,应执行借款本息51260元,受理费2560元。二00六年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中止执行。此后在法院督促下,被执行人李健斌分期归还借款本息,至2013年八月初日已将借款本息归还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凤翔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五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