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陶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78号原告陶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梅丽,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