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唐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唐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英被告何某,女,汉族,村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汤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