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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25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代理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姨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后,便骑车赶往宜沟镇小莲庄村村南水泥路上,将执行公务回所途中经过该路段的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莫海勇、王力峰拦截,在民警亮明身份告知正在执行公务后,仍阻碍民警莫海勇、王力峰通过,并推拽莫海勇、王力峰,用手掐莫海勇脖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后民警将李某某制服。遂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赶往现场,继续殴打民警莫海勇、王力峰,民警莫海勇、王力峰向其出示工作证亮明身份,李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追打民警莫海勇、王力峰,并用石块儿朝民警莫海勇、王力峰身上乱砸,并将莫海勇推翻在地上,致莫海勇、王力峰身上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莫海勇、王力峰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姨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后,便骑车赶往宜沟镇小莲庄村村南水泥路上,将执行公务回所途中经过该路段的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莫海勇、王力峰拦截,在民警亮明身份告知正在执行公务后,仍阻碍民警莫海勇、王力峰通过,并推拽莫海勇、王力峰,用手掐莫海勇脖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后民警将李某某制服。遂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赶往现场,继续殴打民警莫海勇、王力峰,民警向其出示工作证亮明身份后,李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追打民警莫海勇、王力峰,并用石块儿朝民警身上乱砸,并将莫海勇推翻在地上,致莫海勇、王力峰身上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莫海勇、王力峰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抓获证明:2013年7月29日17时许,民警在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星期8宾馆405室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后移交至汤阴县公安局。2、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证明:宜沟派出所所长莫海勇、王力峰在宜沟大盖族村将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王某某传唤至宜沟派出所接受询问,途经宜沟镇小莲庄村南的丁字路口,一名男子站在路中间对车辆进行拦截,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说,该男子不仅不听,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后又过来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在明知宜沟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对莫海勇、王力峰打骂,用砖头、石块朝莫海峰、王力峰身上乱砸,直到将莫海勇、王力峰打跑,上述人员还追着对莫海勇、王力峰殴打。3、汤阴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我局民警莫海勇,三级警督,任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所长;民警王力峰,三级警督,任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副所长。4、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2013年7月21日上午,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人的追打,对李某甲抓捕未果,同年7月31日对李某甲进行网上追逃。5、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莫海勇颈胸部左上肢等处损伤属轻微伤,王力峰右上肢等处属轻微伤。6、被害人莫海勇、王利峰受伤照片。7、被害人莫海勇、王利峰辩认犯罪嫌疑人笔录。8、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9、调解协议书。10、被害人莫海勇的陈述:2013年7月21日上午,我接到匿名举报,大盖族村王某某收买了一个四五岁来历不明的男孩。下午2时许,我和王力峰、冯艳军着便衣开地方车到汤阴县宜沟镇大盖族村进行走访调查,将涉嫌收买儿童的王某某及两个儿童带到车上回所核对。途经宜沟镇小莲庄村南边的丁字路口,有一小青年在路中间横了一辆自行车拦住了路,我下车拿警官证让那青年看,说:“我们是宜沟派出所的,正在执行公务,请你让开。”王力峰也下了车,让拦我们的小青年让路。小青年说:“啥执行公务,就不让你们走,叫我姨下来”,伸开双臂趴在车头不让车走。我再次对他说:“你这是妨碍公务,请你立即让开”,那青年还是不让走,我怕遭到围攻,就去拽那青年,那青年起来推了我一下,又趴到车头上,我往旁边拉他,冯艳军开着车走了。小青年见车走了,就用双手卡住我的脖子,王力峰赶紧去拦那青年,那青年不松手,王力峰拽不动他的手,没法了拽住那青年的一条腿往后拽,那青年就翻了,他准备站起来给我们打架,我和王力峰把那青年按住了。这时,老百姓从路边路过停下来看热闹,王力峰举着警官证对他们说:“我们是宜沟派出所的,正在执行公务,请赶紧散开,不要影响交通。”正在这时,从小莲庄方向跑过来七八个人,最前面的是一个又黑又胖的男子,边跑边骂,用拳头打我和王力峰,我们亮着警官证说:“我们是宜沟派出所的”,这时拦车的小青年从地上起来了,和又黑又胖的男子以及身上有纹身的男子用拳头朝我和王力峰乱打,拿砖头、石块朝我和王力峰身上乱砸,王力峰往东跑了,我往北跑了,有人追我,跑了三四百米远,又黑又胖的男子和瘦长脸的男子追上了我,对我进行推打,将我打翻到地上,拽着我不丢,又跑过来一个花白头发的男子,我对他们说我是宜沟派出所的所长,叫莫海勇,别再找事儿了,你们是违法的。并说给他们村的村长小方打电话,他们才松开了我,我的脖子两侧被拦车的小青年抓伤了,腰部、背部伤是又黑又胖的男子和瘦长脸男子打的。11、被害人王力峰的陈述:我和莫海勇、冯艳军于2013年7月21日下午2时许,在小莲庄村执行公务期间,遭到李某某等人的拦截、殴打。12、证人冯艳军的证言:2013年7月21日14时许,我和所长莫海勇、王力峰在宜沟镇大盖族村走访调查王某某收买一男孩的事情。回派出所途中遭到一男子的阻拦,莫所长拿着警官证对他说:“我们是派出所的,正在执行公务,请你让开”,那青年摁住车头不让我们走,还推了莫所长一下,莫所长和王力峰将拦路的青年拉到一边,我带着王某某开着车往宜沟派出所走了。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21日下午,宜沟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我家,出示警官证后说有人举报我买卖儿童,让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我领着外孙吴兆毅和收养的郭子洋上车去派出所,对街上的国军说:“派出所的人叫我去宜沟派出所了”。在走到大盖族村东的京广铁路涵洞桥口时,见我外甥李某某在路中间站着,拦住了派出所的车,民警就下车对他说:“我们是派出所的,正在执行公务,请你让开。”李某某摁住车头说:“啥执行公务,就不让你们走,叫我姨下来”,我在车上就喊:“你干啥呢?”李某某不让路还推了民警一下,我准备下车,开车的司机不让我下车,李某某被民警拉到一边,司机开着车往派出所走了。1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听说儿子李某某被人按着打,在路边拾起一根棍子,跑到村南路口,李某某的叔叔李某甲也跟过来了,我见有两个人在地上按着李某某,这两个人见我们过来,就丢下李某某跑了,他们一个往东,另一个往北跑了,李某甲去追往北跑的人,我就扶起李某某往家走了。旁边还有群众观看,到家李某某跟我说:“他姨被人带走了,让他去看看”,结果他在村南头拦住了拉他姨的车,对方不让拦车,后来车上下来两个人按住了他。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在村南边的丁字路口,李某甲追着一个人,并冲着我喊:“撵他,抓住他”,我和李某甲就在后面追那个人,从路边捡起石头砸他,没有砸住。撵了八十米后一片树林时,我和李某甲抓住了那个人手,李某甲拽住那个人推他,这个人翻到地上说:“我是宜沟派出所的所长。”李某甲说:“派出所所长咋了,打的就是你”,这时李某甲的父亲李付财也追过来了,那个人对我们说:“你们别打,我是宜沟派出所所长。”李某甲给他要证件,他说在跑的过程中丢了,要给我村的村长小方打电话,我们一听就都回去了。1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那天我接到电话说我姨被一辆吉利车带走了,就到村南口把自行车停在路中间,拦住那辆车。车上下来两个人,让我把自行车挪开,我不挪,他们说是办案的,我见车上是我姨,就不让车走,他们把我从车前拽开,我就和他们扯拽起来,我用手卡住一个人的脖子推他,他俩就把我按到了地上。后来村里来了人,他们放开我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运士博6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