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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甄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xxx镇xx乡xx村。被告:甄某某,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xx乡xx村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高奎志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