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甄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xxx镇xx乡xx村。被告:甄某某,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xx乡xx村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高奎志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