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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兆军、虞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军,虞礼,于文春,钱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军,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虞礼,男,194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于文春,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钱文山,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兆军与被执行人虞礼、于文春、钱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兆军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1283元,未执行标的111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礼、于文春、钱文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在外躲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