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张华、常德九龙男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张华,常德九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黄志刚委托代理人文功亮,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华委托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九龙男科医院投资人陈棋新,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景林委托代理人文会军,常德市法学会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与被告张华、常德九龙男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华、常德九龙男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刚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黄志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