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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燕敬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利,燕敬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王亚利,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燕敬煜,男,1995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王亚利燕敬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利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利撤回起诉。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利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