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燕敬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利,燕敬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王亚利,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燕敬煜,男,1995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王亚利燕敬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利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利撤回起诉。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利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