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079682—3。法定代表人李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有兵,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华,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12日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收到委托执行案件后,于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装载机使用费74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1068元。被执行人吴华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华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0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