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钱小利与被告吴小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钱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日。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