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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钱小利与被告吴小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钱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日。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