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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4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648号原告王宏伟,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昀腾,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31号。法定代表人彭光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晓东,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职员。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体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昀腾,被告怀柔区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姜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伟诉称,原告王宏伟为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员工。2012年10月12日上午,原告王宏伟到被告处进行垃圾桶装卸工作,9时30分许,原告王宏伟在被告体育局与怀柔区体育场之间的道路上协助垃圾车将垃圾桶抬起的常规操作中,垃圾桶突然发生爆炸,原告王宏伟因爆炸脸部受伤并不住喊疼。同事陶立荣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原告王宏伟被送往怀柔区医院,经急诊医生确认为眼部和耳部受伤。原告认为被告体育局作为垃圾桶所有者,对垃圾桶负有管理义务,但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各种打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元、护理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3646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42729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怀柔区体育局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属实。我单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我单位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我单位同意对原告实际发生的有证据支持的护理费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依法酌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宏伟系北京市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职工。2012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怀柔区体育局门口进行垃圾清运作业时,垃圾桶突然爆炸,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双眼角膜多发异物、双眼结膜囊多发异物、双眼球钝挫伤、双眼睑多发异物。原告支付医药费100元。2013年11月12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宏伟的伤残程度属×级(伤残率50%)。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提供北京永弘艺珐琅厂出具的误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亲属王玉伶系该厂职工,月工资3500元,进而主张原告因病需由王玉伶护理90日,护理费用105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显示,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庭审中,被告认可所爆炸垃圾桶系由怀柔区体育局使用,因当时垃圾桶内有未进行防爆处理的发令枪子弹导致爆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怀柔区体育局作为爆炸垃圾桶的使用者,应当对垃圾桶爆炸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医药费本院认定为100元;护理费本院结合原告伤情酌情给予考虑,数额认定为9000元;残疾赔偿金考虑364690元;精神抚慰金考虑2500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方的损失共计398790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宏伟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三十九万八千七百九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二千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五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体育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琪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