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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胡文森、邝玲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胡文森,邝玲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3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应潮。委托代理人:江永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森,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家毅,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镛,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邝玲好,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善,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镛,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胡文森、邝玲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胡文森、邝玲好已向其交纳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演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