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晋江市凯嘉机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凯嘉机器有限公司,连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晋江市凯嘉机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39843-X。法定代表人苏义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秀谨,系该公司法务经理,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连南杰,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晋江市凯嘉机器有限公司因销售两台E**-6型EVA射出成型机给被申请人连南杰而被拖欠货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期付清货款则申请人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项下的两台E**-6型EVA射出成型机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在被申请人连南杰处的两台E**-6型EVA射出成型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黄东来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洪贝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