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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1、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1;邓某;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777号原告张某,男某,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某,住蒙城县。被告徐某1,女某,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某,住蒙城县。被告邓某、女某、汉某、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徐某2、男某、汉某、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1、邓某、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长  方蕴瑜审判员  王雪艳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