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溧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石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石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胡某。被告石甲。原告胡某与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天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结婚,1997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石乙(现在读高中)。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整天在外赌博,不顾家庭,不承担家庭经济费用,给家里造成极大的负担。被告曾因为赌博被拘留过两次,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学习。2013年,由被告哥哥出面,被告当面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再赌博愿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并不珍惜原告给予的机会,仍不知悔改。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中所有财产均归女儿所有;3、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被告石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登记结婚,1997年11月婚生一女,取名石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但婚后被告开始赌博,经常不回家。由于被告屡劝不改,原告曾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因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在被告哥哥的劝解下,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好好生活,但被告仍未有改变。现原告胡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珍惜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对草率离婚。原、被告恋爱时间虽短,但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尚可,并共同育有一女。近年由于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只要被告能改掉恶习,珍视家庭,原、被告相互信任,多加沟通,则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加之双方女儿正就读高中,双方离婚必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产生消极影响。且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石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