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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再云与山东金丽昊阳担保有限公司、韩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云,山东金丽昊阳担保有限公司,韩小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再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滨,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越,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金丽昊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小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再云与被执行人山东金丽昊阳担保有限公司、韩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12)南民初字第7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再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小琳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70号28号楼3单元602户房屋一处且已确认成交,相关款项已交至本院。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南民初字第71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李恒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