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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玉峰、韩西成、韩玉红、韩玉清诉被告张栓、王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峰,韩西成,韩玉红,韩玉清,张栓,王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韩玉峰。原告韩西成。原告韩玉红。原告韩玉清。被告张栓。被告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峰、韩西成、韩玉红、韩玉清诉被告张栓、王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欣所有的张栓驾驶的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欣所有的张栓驾驶的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