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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二初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显堂与丁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堂,丁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二初字第00502-1号原告:刘显堂,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万祥,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堂诉被告丁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王永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燕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