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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吴彩云与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云,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吴彩云被申请人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河池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砾,院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彩云与被执行人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高新科技技术学院因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已关停,查询无存款,所使用的土地属高新管委会拆迁对象,并已进入赔偿协商过程,高新拆迁办暂无具体赔偿时间,目前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8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