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3日.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4日.(缺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成国。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吵口、打架。2001年8月,被告为拉小麦的事情用木棒将原告腿部致伤;2004年4月,双方为种地的事情发生吵口、打架。2009年11月25日,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吵口、打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独自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求抚养婚生男孩朱成国。被告朱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2年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成国。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吵口、打架。2001年8月,双方为拉小麦的事情发生吵口、打架;2004年4月,双方为种地的事情发生吵口、打架。2009年11月25日,双方再次为家务琐事发生吵口、打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独自生活至今。自此双方再未有任何联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达五年之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朱成国。另查明,婚生男孩朱成国自现一直随被告家人一起生活;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证人王天东的证言、结婚证一份、被告朱某某的保证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相互珍惜、相互关心,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吵口、打架。2009年11月25日,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吵口、打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独自生活至今。自此双方再未有任何联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达五年之久。以上情形符合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因婚生男孩朱成国在原告离家出走时就随被告及其家人一起生活,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婚生男孩朱成国由被告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暂由被告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婚生男孩朱成国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暂由被告朱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费斌学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人民陪审员 鲁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 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