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余伟国余丽娟李信余素宝与被执行人黄耀威周玩爱交通事故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国,余丽娟,李信,余素宝,黄耀威,周玩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国,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丽娟,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信,男,1925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素宝,女,192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耀威,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玩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余伟国、余丽娟、李信、余素宝与黄耀威、周玩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耀威、周玩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余伟国、余丽娟、李信、余素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293210元。判决生效后,黄耀威、周玩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余伟国、余丽娟、李信、余素宝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耀威、周玩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3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