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争强诉被告苟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争强,苟雷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3号原告李争强,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苟雷锁,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李争强诉被告苟雷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苟雷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同时被告承诺于月底偿还原告该款。但到月底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向原告偿还该款。原告多次寻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借条1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举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被告苟雷锁从原告李争强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已偿还5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的事实,扣除被告已偿还5000元,被告仍需偿还原告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苟雷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争强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