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祝某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治波,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斌,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招某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波、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发现被告婚后性情大变,自觉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1月8日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3年4月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又长期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作,与在佛山市南海区居住的被告长期分隔两地,加上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人生观、价值观等均有较大分歧,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婚后感情淡薄。且被告生性暴躁、多疑、吝啬,婚后不但没有给予原告及继子钟佳超关爱和照顾,还时时处处提防原告,经常无理取闹,导致原告精神崩溃。原告起初考虑到自己已是二婚,为维系家庭的稳定,原告对被告暴躁的脾气和不良生活习惯一直容忍。被告虽多次承诺改进不良的生活习惯,自贵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仍未见被告有任何改善,被告还经常打电话滋扰原告。后原告了解后才发现,被告的前妻是因为无法忍受其脾气才与被告离婚,被告因自身性格缺陷被村里的人疏远。原告已经不堪被告的精神折磨,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之必要。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庭审中补充:原告希望被告能协助原告将户籍迁出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是原告的姐姐在中间挑拨造成了原告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原告所述称的双方未充分了解便结婚、我对她及继子钟佳超不关心照顾、我与她夫妻感情破裂等均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7个月时间的相处,原告充分了解我的为人及家庭状况后双方才结婚,我平常对原告及继子关爱有加,我仍然很爱原告,双方感情仍很好,我也承诺为原告盖房子以改善现在的居住状况。综上,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4、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没有异议。被告没有举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2013年1月8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3日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同年10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后,原告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两度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虽然在两次诉讼过程中均表示双方感情尚好,承诺其愿意改进自己,维系与原告的感情等。但从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表现来看,两人在本院2013年4月3日判决后,仍未能好好沟通、反省,双方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亦没有解决,对于被告所承诺事项原告认为均没有实现,双方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理据充分,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招某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