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春太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077号原告:刘春太,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于戈,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太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春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刘春太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信 关注公众号“”